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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的文件5-三個規范之清洗規范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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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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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實施,進一步提高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工作的專業技術水平,保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達到相應的衛生要求,制定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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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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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范規定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各主要構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過程以及專業清洗機構、專用清洗設備的技術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專業清洗工作,其它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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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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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空氣處理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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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送、凈化和調節空氣狀態(冷、熱、濕)的設備及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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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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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某些技術或方法清除空調風管、風口、空氣處理機組及其它部件內與輸送空氣相接觸表面積聚的污染物、空調冷卻水塔內積聚的污染物,以及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消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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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專用清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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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的機械設備、工具、器械和風管內污染物采樣設備等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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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機械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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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專用清洗設備進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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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專業清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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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的專業技術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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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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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清洗方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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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應采用機械清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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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清洗過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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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工作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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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管清洗范圍包括:送風管、回風管和新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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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件清洗范圍包括:空氣處理機組的內表面、冷凝水盤、加濕和除濕器、盤管組件、風機、過濾器及室內送回風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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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冷卻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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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現場檢查與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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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清洗機構應查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有關技術資料,對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現場勘察和檢查,確定適宜的清潔工具、設備和工作流程。并根據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情況和本規范的技術要求,制定詳細的清洗工作計劃和清洗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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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風管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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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專用機械清洗設備將風管內的可視污染物有效地輸送到捕集裝置中,嚴禁操作人員進入風管內進行人工清洗。風管的清洗工作應分段、分區域進行,在風管清洗工作段與非工作段之間、進行清洗的風管與相連通的室內區域之間應采取有效隔離空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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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部件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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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專用工具、器械對部件進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均應滿足有關標準的要求。部件可直接進行清洗或拆卸后進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應恢復到原來所在位置,可調節部件還應恢復到原來的調節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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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冷卻塔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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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清洗應當首先將冷卻水排空,然后對冷卻塔內壁進行徹底清洗,做到表面無污物。當冷卻水中檢出致病微生物時,應首先采用高溫或化學方法對冷卻水和塔壁進行消毒處理,然后將塔內的水排空,并對冷卻塔內壁進行徹底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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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清洗作業過程中的污染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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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過程中應采取風管內部保持負壓、作業區隔離、覆蓋、清除的污物妥善收集等有效控制措施,防止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內的污染物散布到非清洗工作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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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作業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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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機構可通過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風管不同部位的作業出入口進出人力和機械,進行相應的清潔與檢查工作。必要時可切割其它出入口,并保證施工后將其密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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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消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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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應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風管、設備、部件進行消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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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需要清洗并消毒時,應先進行系統或部件的清洗,達到相應衛生要求后再進行消毒處理。應選擇在保證消毒效果的前提下對風管及設備損害小的消毒劑,必要時消毒后應及時進行沖洗與通風,防止消毒溶液殘留物對人體與設備的有害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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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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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清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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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管清洗后的積塵量應達到每平方米風管內表面小于1.0 克,部件清洗后應無殘留污染物檢出。消毒后的風管內壁細菌總數、真菌總數的去除率應大于90%,致病菌不得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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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清洗效果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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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后,由經培訓合格的清洗機構檢驗人員按照有關衛生要求進行自檢。必要時由衛生學評價機構對清洗消毒效果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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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清洗效果的影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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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后,應使用機器人將所有清洗過的風管內部情況錄制成錄像帶或光盤等影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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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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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機構應遵守有關的安全規定制定安全制度,清洗現場應設置安全員,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清洗施工人員及建筑物內人員的安全,并保護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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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污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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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空調風管系統清除出來的所有污物均應妥善保存,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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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專業清洗機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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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工作的專業機構應符合附錄L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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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專用清洗設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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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主要清洗設備應符合附錄M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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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清洗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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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清洗并經檢驗合格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可以懸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已清洗標志。標志內容、格式、制作及懸掛方式等另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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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規范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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